2004年12月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
  实施机关: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
  办理程序:1.单位提出申请;2.报主管部门同意;3.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。
  申报条件: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,应具有法人资格。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符合我省职业培训发展的需求,具备《教育法》、《劳动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。
  申报材料:申办报告;举办者的名称和地址;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;学校章程、首届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;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校长、教师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、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材料。